為了促進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健康發(fā)展和規(guī)范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至:shuziren@cac.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管理技術局,郵編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5月6日。
附件: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6年4月3日
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健康發(fā)展和規(guī)范應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數字虛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數字虛擬人服務),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數字虛擬人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版權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數字虛擬人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數字虛擬人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版權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數字虛擬人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提供和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營造良好網絡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五條 鼓勵數字虛擬人服務在各領域的應用落地,在保證智能向善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動示范應用,完善數字虛擬人服務生態(tài)體系。支持數字虛擬人技術的研發(fā)創(chuàng)新和產學研協同,建立健全數字虛擬人技術標準體系,積極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與交流合作。
第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yè)組織加強行業(yè)自律,建立健全團體標準、行業(yè)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相關主體制定完善服務規(guī)范、強化主體責任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章 權益保護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自然人敏感個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場景構建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自然人的單獨同意,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處理目的、必要性、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使用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刪除相關個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響,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zhèn)€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還應當注銷數字虛擬人。
(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使用死者的個人信息開展相關活動的,死者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依法行使相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不得以丑化、污損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權,未經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數字虛擬人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或者名稱的簡稱等;
(二)使用與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聲音等。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應當尊重知識產權和商業(yè)道德。使用他人文字、美術、攝影、音樂、視聽等作品或者制品制作數字虛擬人,以及各類主體在使用數字虛擬人過程中,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
第十條 禁止誘導未成年人沉迷數字虛擬人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系,誘導過度消費、誘導信教等的數字虛擬人服務,以及含有可能引發(fā)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yǎng)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數字虛擬人服務。
第三章 服務規(guī)范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生成、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歷史虛無主義,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開展非法宗教活動,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挑動群體對立,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謠言,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內容;
(二)在數字虛擬人形象設計、服飾標識、活動場景、性格偏好等中,含有損害國家形象的內容;
(三)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捏造或者篡改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將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用于商業(yè)用途;
(四)從事商品或者服務虛假宣傳、惡意誘導消費、電信詐騙等違法活動;
(五)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時,利用數字虛擬人繞過人臉識別、語音識別等身份認證機制;
(六)侵害真人驅動數字虛擬人的真人驅動方個人信息、自主擇業(yè)等合法權益;
(七)違規(guī)注冊、交易互聯網賬號;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的,應當采取措施,自覺防范和抵制生成、傳播存在性暗示、性挑逗,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對網絡生態(tài)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的活動。
第十三條 自數字虛擬人服務開始,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及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數字虛擬人展示區(qū)域全程持續(xù)顯示含有“數字人”字樣的顯著提示標識,并符合國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在特定目的和范圍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并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存儲、傳輸安全,防止數據泄露或者不當使用。
第十五條 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應當建立數字虛擬人服務安全風險監(jiān)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防沉迷提示等機制,建立完善內容導向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人員力量,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數字虛擬人服務風險的識別、監(jiān)測和預警,記錄并留存日志信息。
發(fā)現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采取身份動態(tài)核驗、警示、限制功能、終止服務等措施;發(fā)現存在重大風險的,應當立即暫?;蛘呓K止數字虛擬人服務,注銷數字虛擬人并消除影響。
第十六條 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應當與技術支持者、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保障內容安全,以及數據收集、使用、存儲規(guī)范等權利義務內容。
第十七條 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內容導向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人員力量;履行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優(yōu)化內容審核和賬號管理機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及時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并留存日志信息。
第十八條 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的,用戶選擇取消服務特定功能或者退出服務的,不得誘騙或者過度誘導用戶繼續(xù)使用。
鼓勵采取必要措施,對用戶自殺、自殘等威脅生命健康的傾向進行積極干預和專業(yè)救助。
第十九條 在政務服務、公共管理、司法活動等領域使用數字虛擬人服務時,應當遵守合法、合理、正當、必要原則,設置人工監(jiān)督與審核機制,用戶有權選擇接受或者拒絕數字虛擬人服務。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和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數字虛擬人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機制,設置便捷的申訴和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guī)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xù)。
數字虛擬人技術支持者參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數字虛擬人服務開展監(jiān)督檢查。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持者、服務使用者、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予以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數字虛擬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圖形學、數字圖像處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術,借助真人驅動或者計算驅動,模擬人類外貌,具備聲音、行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虛擬數字形象。
真人驅動數字虛擬人,是指通過動作捕捉技術實時映射真人表情、動作和語音的虛擬數字形象。
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數字虛擬人服務的組織、個人。
數字虛擬人技術支持者,是指為數字虛擬人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組織、個人。
數字虛擬人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數字虛擬人制作、復制、發(fā)布信息的組織、個人。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數字虛擬人服務從事醫(yī)療、金融、新聞出版、電影等領域活動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 編輯: | 施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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