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府原副省長趙金云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趙金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趙金云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4年10月,被告人趙金云單獨或伙同其丈夫包東紅(另案處理),利用趙金云擔任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副處長、甘肅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甘肅機場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甘肅省政府副省長,以及利用包東紅擔任甘肅省敦煌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局長,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申辦探礦權、解決涉稅問題、調整職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09萬余元。
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趙金云利用在工作中獲悉的內幕信息,使用其控制的親友證券賬戶多次買入相關股票,成交額共計人民幣702萬余元。趙金云將上述股票賣出后,非法獲利人民幣30萬余元。
| 編輯: | 楊以茗 |
| 責編: | 姚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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