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孩子享受到優(yōu)質教育資源,學區(qū)房受到不少家長的追捧。不過,有位家長買了學區(qū)房,卻被惡意占用了學位名額,導致孩子無法入學,家長一氣之下起訴到了法院。近日,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9年7月,張先生夫婦購買了一套松江區(qū)的學區(qū)房,同年9月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xù),雙方約定上家胡先生一家需在房屋過戶后200天內遷出戶口,逾期要支付違約金。

然而,到了2023年,張先生夫婦卻發(fā)現(xiàn),胡先生一家非但沒有將戶口遷出,還在2021年把學區(qū)房的學位名額用掉了。
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聶文翊告訴記者,這個學區(qū)房的招生政策是,一戶只能使用一個名額,并且使用后三年內不能再使用,張先生家的孩子要在2024年入學,直接受到了影響。

費盡心思買了學區(qū)房卻用不了學位名額,張先生夫婦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胡先生夫婦賠償逾期未遷出戶口的違約金30萬元。
對此,被告胡先生夫婦抗辯稱,這期間家庭發(fā)生了諸多變故,忽略了履行合同。“家長長輩相繼生病去世,夫妻二人疲于奔波操勞,忘記了遷戶?!北桓娣皆诜ㄍド险f。
被告還表示,他們雖然延期遷戶,但并不影響原告遷入,在被告沒有遷出房屋時,原告已經(jīng)遷入戶口了,因此,并沒有給原告帶來實際損失。此外,原告也沒有積極提醒他們辦理遷戶手續(xù),可以視為默許延期遷戶。

被告方說,“如果按照合同約定,違約每天要賠1800元,期間原被告保持溝通、友好交往,原告明知道我們違約了,都不提醒一下,這背后是不是讓人細思極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遷出戶口長達三年半之久,違反了合同中關于戶口遷移的約定,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聶文翊法官解釋道,被告在房屋過戶兩年后,還占用了涉案房屋的學位名額,這樣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約故意和主觀惡意。學區(qū)房的核心交易價值在于學位利益的實現(xiàn),被告的違約行為直接導致原告的子女無法正常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此,對于被告提出的沒有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的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考慮到經(jīng)過種種努力,原告張先生家的孩子還是進入了所在學區(qū)的學校就讀,最終,法院酌定被告胡先生夫婦支付違約金7萬元。
| 編輯: | 俞欣怡 |
| 視頻編輯: | 潘文婷 |
| 責編: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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