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生日聚餐,本該是少年們的歡歌,卻因幾瓶啤酒釀成悲劇。

2018年5月,重慶市墊江縣,蔣某某的15歲生日當天,他和同學胡某甲、陳某約在德某餐廳聚餐。“要不咱喝點啤酒,熱鬧熱鬧!”胡某甲率先提議,蔣某某當即應允。餐廳服務員看著稚氣未脫的少年,既未要求出示身份證件,也無視 “禁售煙酒給未成年人” 的規(guī)定,徑直遞來啤酒。胡某甲與蔣某某先喝了兩瓶,陳某到場后,三人再添四瓶,六瓶啤酒就這樣被三名未成年人一飲而盡。

飯后,酒意上涌的少年們意猶未盡,胡某甲又提議去湖邊玩耍。途中遇見另外四名同學,七人結(jié)伴來到湖邊。當胡某甲帶著醉意,赤腳踩進湖水泡腳時,腳下一滑,身體猛地后仰墜入湖中。同伴們慌亂施救,卻終究沒能抓住那個正在下沉的生命。

悲痛的胡某甲父母將餐廳、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學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要賠償。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清晰拆解了各方的責任邊界:
德某餐廳賠償 21183.36 元(6% 責任):作為經(jīng)營者,其未設置禁售標志、未核實年齡就向未成年人售酒,違法行為直接增加了酒后溺水風險,需承擔主要外部責任。
六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共賠償1.4萬元(4% 責任):同飲的蔣某某、陳某及同游者未履行提醒照顧義務,因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責任由監(jiān)護人承擔,其中組織者蔣某某擔責 1%,參與飲酒的陳某擔責 0.8%。
學校無責:法院查明學校已完成日常安全教育,有安全日志與教學筆記佐證,盡到了教育機構(gòu)的職責。
死者自身及監(jiān)護人擔 90% 責任:胡某甲主動提議飲酒和戲水,存在重大過錯;其父母日常放任孩子飲酒,周末疏于監(jiān)管,需承擔主要責任。
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廳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被最高法納入指導性案例,為未成年人保護提出三重警示:
商家的底線:《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餐廳的僥幸心理終究要付出法律代價。
家庭的責任:法律嚴禁監(jiān)護人放任未成年人飲酒,日常管教的缺失,往往是悲劇的伏筆。
同伴的義務:未成年人共同活動時,相互提醒、制止危險行為,既是情誼也是責任。
對此,你怎么看?
| 編輯: | 錢浩明 |
| 視頻編輯: | 錢浩明 |
| 責編: | 吳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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