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牽頭起草的《關于規(guī)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锻ㄖ诽岬?,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tǒng)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進行,平臺為購房人提供住房核驗、房源發(fā)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等服務。
《通知》提到,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房源由市級網絡平臺統(tǒng)一向社會“首發(fā)”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住房租賃經紀業(yè)務。無論是自行出租,還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出租的,都要在服務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并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統(tǒng)一進行備案。目前市級網絡是平臺已基本搭建完成,正在進行數據對接和內部測試等工作,計劃在政策實施時同步上線。
《通知》提到,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額方式收取,原則上根據區(qū)域市場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在充分體現產權共有的基礎上,政府最大程度讓利于民,也便于收益收取。比如,同一項目同等面積類似戶型的房屋,政府份額收益部分按同一標準定額收取,便于操作管理,簡化出租流程。定額標準按項目和套型確定后,將在服務平臺中公布。政府產權定額租金收益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tài)調整,每三年可調整一次,防止租金收益大起大落。
《通知》提到,購房家庭出租房屋需經過代持機構同意,在收到出租意向申請后,代持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見,通過設定審批工作時限,確保購房人利益。政府定額租金收益標準由代持機構委托專業(yè)機構評估的區(qū)域市場租金水平綜合確定,如購房人確定的租金標準低于區(qū)域公租房或代持機構確定的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yōu)先租賃住房,并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其他住房租賃企業(yè)不能參與。購房人租金收益部分,由代持機構按購房人擬定的租金標準及其持有產權份額比例支付。購房人出租住房前,代持機構要與其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xié)議,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住房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便于加強住房租賃監(jiān)管。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實際中已有少數房源出租,目前是代持機構要求購房人在物業(yè)備案,政策實施后再按規(guī)定及時補錄相關信息。對違規(guī)出租行為將采取暫停辦理本套住房回購等措施。沒有經過代持機構同意,購房家庭不允許擅自出租住房,商業(yè)網站、房產中介等不允許提供相關服務。同時,北京市住建委將加大檢查力度,對違規(guī)出租共有產權住房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采取將不良記錄入管理系統(tǒng)、暫停辦理本套住房回購和上市手續(x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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