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公安分局官微,昨晚發(fā)布稱:昨天上午11時許,兩名記者在天山路某小區(qū)內正常采訪時,遭到章某某辱罵、毆打,采訪器材被損壞。目前章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章某某的行為為何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罪名成立,他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來看法律專家的解讀。
在采訪視頻中,章某某女兒對章某某的打人行為回應稱:“打人要承擔什么樣的結果,跟動手打人的情況有關”、也就是“財產(chǎn)損失的情況、人的損失情況”、在她看來“損失特別輕微,不值一提”。而上海市長寧公安分局官微,昨晚發(fā)布稱:辱罵、毆打,兩名正常采訪的記者的章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相關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標準,真如章某某女兒所說,只看人和財產(chǎn)的損傷嗎?

上海律協(xié)刑事訴訟與刑事辯護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傅建平認為,這是一種誤讀。傅建平說,根據(jù)《刑法》第293條,有四類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其中第一項就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而“情節(jié)惡劣”,根據(jù)兩高相關司法解釋,也包括若干情形。雖然“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構成情節(jié)惡劣。但除此之外,“情節(jié)惡劣”還包括“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等內容。

傅建平解讀,視頻中的行為人,三次追打攝影記者,在攝影記者要求另一位女記者報110的時候,馬上又多次追打女記者。從客觀行為表現(xiàn)來看,符合“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此外,對章某某的辱罵毆打行為,也是對社會秩序、對新聞記者采訪權的侵犯、破壞,所以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娜則認為章某某沒有正當理由隨意毆打他人,除了尋釁滋事外,可能還涉及到故意傷害這個罪名。公安機關之選擇尋釁滋事罪實施刑拘,可能是因為故意傷害罪的成立,需要有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實害結果。而兩位被毆打的記者的傷情可能尚未達到輕傷。當然,具體的傷情和定罪原因,還有待案件進一步審理后揭曉。
此外,專家表示,如最終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章某某可能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則可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而關于記者的采訪權利,傅建平認為,盡管我國并未制定《新聞法》,但記者的采訪權也散見于其他一些法律法規(guī)。比如國務院新聞辦發(fā)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就將依法保障新聞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的知情權、采訪權、發(fā)表權、批評權、監(jiān)督權作為公民政治權利的一部分加以保障。章某某的行為,不僅是侵犯了新聞記者的采訪權正常的批評監(jiān)督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作為普通公民的合法權利。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編輯: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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