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安入室搶嬰案今天上午9點二審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
2006年12月4日凌晨,山東泰安的肥城市王莊鎮(zhèn)后于村內(nèi),曾某、呂某和王某趁著夜色翻墻潛入了一戶農(nóng)宅,也就是姜甲儒的家。當時,姜甲儒只有八個月大。進入屋內(nèi)的三人用暴力手段威脅、控制住了姜甲儒的爺爺奶奶,并將姜甲儒搶走。次日,又將姜甲儒以28600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夫婦。
此后的十幾年間,姜甲儒的父母一直在全國各地尋找自己的孩子。直到2024年1月,才在警方的幫助下與孩子團圓。同月,曾某、呂某和王某也分別被抓獲歸案,隱藏的第四名犯罪嫌疑人也浮出了水面,他是姜家的領居袁某。當年,就是他向另外三人提供了姜甲儒的信息。
今年9月19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定四名被告人均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曾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情節(jié)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根據(jù)其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等,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一審庭審現(xiàn)場畫面)
呂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且均系累犯,鑒于二人的罪責次于曾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認定全案犯罪事實,且呂某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袁某為呂某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但其未直接實施入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某、王某,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審庭審現(xiàn)場畫面)
曾某和袁某不服判決,對一審罪名和量刑都有異議。以“量刑過重”“不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為由提起上訴。
| 編輯: | 俞欣怡 |
| 視頻編輯: | 趙祎韞 |
| 責編: | 吳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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