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謝洋洋入職上海一家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擔任生鮮電商業(yè)務的采購工作。2023年8月,因為無法承受高壓工作,入職僅僅四個月的謝洋洋選擇離職,并拒絕簽署競業(yè)限制通知書。此時,他在這家公司的試用期尚未結束。
2024年3月,謝洋洋收到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得知前公司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他支付競業(yè)違約金約42.37萬元,違約證據(jù)是有人對自己跟蹤半個月拍攝到的14段視頻,證明他入職了與前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
謝洋洋認為,自己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應該被競業(yè)。同時,他還表示自己在這個行業(yè)干了7年,手里的供應商資源都是自己多年工作積累下來的,前公司正是看中這一點才讓他入職的。
2023年,有學者對454份競業(yè)限制糾紛案的判決書進行分析后發(fā)現(xiàn),競業(yè)限制義務主體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僅占21%,其余79%均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這其中又有77%是基層崗位員工,其中不乏前臺、保安、保潔等人員。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競業(yè)限制人員的認定,確實存在“泛化”的問題。
| 編輯: | 周智敏 |
| 視頻編輯: | 周智敏 |
| 攝像: | 張凱 徐瑋 |
| 責編: | 陳瑞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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