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小林在云南投資開辦了一家品牌加盟的漢堡店??砷_張不到10天,她就發(fā)現距離自己門店僅240米處,又有一家同品牌的漢堡店開業(yè)。顯然,品牌連鎖授權方違反了當初簽署的區(qū)域保護合同。為此,小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賠償10萬元。
同一區(qū)域出現兩家加盟店
2015年4月30日,小林與一家品牌餐飲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在云南省某鎮(zhèn)上開了一家快樂星漢堡店。之后,小林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該餐飲公司還派技術員從上海到云南指導小林加盟開快樂星店,并進行技術培訓。
小林投資了16萬元對店面統(tǒng)一裝修后進入正常運營,效益可觀??墒呛镁安婚L,營業(yè)不到10天,小林就發(fā)現在離自己的加盟店240米處,有一家新的快樂星漢堡店已經開始裝修……小林設法拍攝到了該漢堡店的授權證書和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隨即向餐飲公司反映情況,要求餐飲公司馬上處理。
餐飲公司先是聲稱“不可能在一個縣城內加盟兩家快樂星店”,而后經小林多次電話反映,又表示一定會處理,但事實上卻始終沒能給小林合理的答復。
加盟商起訴索賠10萬元
小林認為,餐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以及“區(qū)域保護1.5公里內只允許開一家店”杜絕惡性競爭的規(guī)定,于是將這家注冊在上海的餐飲公司告進了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餐飲公司賠償10萬元 。
小林表示,經她出面交涉,另一家加盟店目前已經關閉,另據該店加盟者小麗說,餐飲公司也已退還了她加盟款并和她簽了保密協議,所以不能出示她和餐飲公司簽訂的加盟合同。
庭審中,小林當場撥打了餐飲公司的客服電話,詢問是否會對店鋪經營的區(qū)域有所限制,對方確認有區(qū)域保護政策,一般根據商圈來作為標準,具體而言,是以店面位置的直線距離1.5公里、方圓3公里(直徑)為區(qū)域保護的范圍,并且公司會對門店的選址進行審核,確保良性競爭。
而餐飲公司卻堅持從未授權叫小麗的人在當地開設快樂星漢堡店。同時,餐飲公司提出,小林主張的經濟損失依據是她單方面制作的銷售流水。即便餐飲公司存在違約,損失也應該按照小林做的財務報表來認定。而且,小林主張的損失10萬元過高。
公司被判酌情賠償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林和餐飲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餐飲公司不得在影響小林經營區(qū)域內允許第三者經營本品牌店鋪。
小林主張餐飲公司在其加盟店240米之外又許可另一人加盟經營,并持有拍攝的該加盟店營業(yè)執(zhí)照、經餐飲公司授權的證書等打印件,上述證據經與申請調查令取得的銀行對賬單互相印證,可以證明餐飲公司確與案外人小麗有經濟往來。在餐飲公司沒有提供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采信小林的說法。
涉案合同的禁止競爭條款雖然沒有明確“影響乙方(小林)經營區(qū)域”的范圍標準,但通過與餐飲公司在官網公示的客服電話聯系,可以認定餐飲公司在對外宣傳加盟時承諾直線距離1.5公里、方圓3公里(直徑)為品牌區(qū)域保護范圍,而餐飲公司在云南同一小鎮(zhèn)距小林加盟店相當近的距離內又許可另一家加盟店經營同一品牌,違反了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采取補救措施,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仍應賠償損失?,F經小林交涉,案外人小麗的加盟店已經關閉,餐飲公司采取了補救措施,恢復了對小林加盟店的地域保護,但在另一加盟店開業(yè)期間,勢必造成小林加盟店營業(yè)收入的減少。
同時,小林一方曾專程到上海與餐飲公司交涉、起訴,勢必產生一定的交通和住宿費損失,鑒于合同未約定此項違約的后果,小林對損失也沒有提供證據,法院綜合相關情況,酌情判決餐飲公司賠償小林經濟損失2萬元。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陳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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