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居住權人按照合同或遺囑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權,目的是滿足自己的生活居住需要。
由于實踐中存在房屋所有人為長期在自己家庭服務的保姆通過立遺囑允許在自己過世后保姆繼續(xù)居住、夫妻離婚后當事人協(xié)商或經法院判決為無住房的一方繼續(xù)保留在原夫妻房屋居住的權利、人才引進提供臨時過渡房租金但遠低于普通房屋租賃合同的金額等情況,民法典特設居住權專章。
居住權既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既可以通過合同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設立。設立居住權應當進行登記,登記后的居住權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權利。單位可以借助居住權解決人才引進買不起房屋的困難,推進改革。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趙祎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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