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香港法院做出了一個歷史性的裁定,那就是 13 年前的南丫四號渡輪沉沒案件中的死者的死因是非法被殺。
很多網(wǎng)友對于非法被殺這個概念啊有些覺得很陌生,這里先解釋一下。在普通法系當中,對于死因會做出一個事實的認定,除了天災之外,它主要存在兩種結構:一個是非法被殺,一個是合法被殺。合法被殺可能比較容易理解,比如我們常說的正當防衛(wèi),警方的依法開槍導致被害人死亡等等,這些都可以歸類于合法被殺。而非法被殺其實指的就是,這些遇難者死亡的原因當中有非常重大的人為的疏忽或者過錯,導致了死亡的發(fā)生。
這是香港開埠以來第二大海難,它的責任主體包括:兩艘船的船長(海泰號與南丫四號)均未安排船員監(jiān)察海面,導致船只相撞;涉事的財利船廠在南丫四號進行建造時存在嚴重違規(guī),未按圖紙施工,沒有安裝水密門等安全設施。此外,香港海事處雖然長期進行巡查,卻未發(fā)現(xiàn)上述重大安全隱患。
而在民事賠償進展方面:港燈已于 2025 年與 100 多名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同年 11 月,港燈入稟法院,要求海事處和財利船廠船廠分擔賠償責任。
| 編輯: | 姜中鈺 |
| 責編: | 孫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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