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部門11月18日聯合印發(fā)《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并明確取消標準后相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的部分變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編輯: | 李吟濤 |
| 責編: | 師玉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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