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灣省臺中市有一名黃姓女子,在超市撿到了一個皮夾,送往派出所招領,不過失主陳姓男子領回皮夾后,認為里面少了4萬7千元新臺幣的現金,還有10萬8千元新臺幣的消費卡,于是控告對方侵占財物,索賠15萬2千元新臺幣,最后因證據不足,檢察官不起訴該案。

警方特別提醒,如果撿到了遺失物,最好交給現場管理人員,當場點清遺失物品,拍照存證,甚至可以請警方到場處理,以免產生誤會。
市民說:“這樣的做法,對我們撿到失物的人很不公平,可能就會避開了,以后看到任何東西,就不會去理會它?!?/p>

檢察官:“被告是主動把所撿到的皮夾送到警察局,所以我們認為,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涉嫌侵占被害人所遺失的現金和消費卡13張,所以不起訴處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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