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鐵路上海站發(fā)生了一起廣受關注的案件,一名女子在大庭廣眾之下抱走2歲小女孩,萬幸的是,小女孩的母親與祖母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當場將這名女子扭送了公安機關。今天上午,靜安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拐騙兒童案件。

案件發(fā)生在去年12月16日下午17時38分左右,火車站內(nèi)人頭攢動,2歲小女孩正在廣場上玩耍。被告人譙某推著行李車,經(jīng)過小女孩身邊時,突然一把將她抱起。
受害人母親王女士稱:“我小孩就在這里,她抱著就跑,她和我小孩說,跟媽媽走,然后她就準備跑,我就直接把她拉回來,我說你抱我孩子干嘛,我媽就拽著他了?!?/p>

女孩的家人及時制止了譙某,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到到場,將譙某帶至派出所。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譙某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她的刑事責任。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俞蕾認為,本案被害人年僅2周歲,日常的生活都依賴于母親,需要父母和家人的關愛和照看,被告人將其從其父母身邊抱走,無論是出于什么原因,幼兒的身心健康與安全受到侵害。
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德宏告訴看看新聞Knews記者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具有出賣的目的的話,則要構成拐賣兒童罪;如果出于勒索錢財?shù)哪康?,就會構成綁架罪。在本案當中,被告人自認為收養(yǎng)的目的,抱走受害幼童,而且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以后,沒有發(fā)現(xiàn),被害人有出賣兒童或者勒索錢財?shù)哪康模虼?,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拐騙兒童罪。

靜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譙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時譙某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對被告人譙某某以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孫佳遜 李書馨 編輯: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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