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淳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件,被告人說他出于好心,抓了114只兩棲類野生動物“黃蛤”,沒想到居然觸犯了法律。怎么回事?來具體了解一下。
被告人陳某是姜家鎮(zhèn)浮林村村民,據(jù)他說,他朋友項某的妻子腳上有“火毒”,聽說吃‘黃蛤’會好受一點,所以他就在淳安縣姜家鎮(zhèn)浮林村水庫邊,以徒手方式獵捕了兩棲類野生動物“黃蛤”114只,并全部送給項某。

在此過程中,項某殺死了109只“黃蛤”,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5只活體“黃蛤”。經(jīng)鑒定,被告人獵捕的野生動物“黃蛤”,學名中華蟾蜍,屬國家“三有”動物、浙江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淳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最終法院根據(jù)其認罪態(tài)度和犯罪情節(jié),判處其3個月拘役。

法官提醒,所謂“三有動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經(jīng)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生活中常見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都屬于“三有動物”,是受法律保護的,非法捕獵這些野生動物,數(shù)量達到20只以上,就應予以立案。
(素材來源:浙江經(jīng)濟生活頻道 實習編輯:陸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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