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該政策明確了對黃金交易按照投資性和非投資性用途實施差異化稅收管理,并于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根據(jù)新政,在2027年12月31日前,會員單位或客戶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銷售標準黃金時,免征增值稅。未發(fā)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稅;發(fā)生實物交割出庫的,區(qū)別標準黃金的投資性用途和非投資性用途,分別按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以及免征增值稅、買入方按照6%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政策。
對普通個人投資者來說,通過購買積存金、黃金ETF等間接參與黃金投資,因未發(fā)生實物交割,所以免稅。如購買黃金飾品等實物黃金,零售價格中通常已包含增值稅和消費稅,這種“價稅合一”支付不會讓消費者單獨感知稅負。
| 編輯: | 杜夢淵 |
| 責編: | 周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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