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建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建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張建春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干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diào)研員、副處長、處長,干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干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干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yè)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06萬余元。
| 編輯: | 于一麥 |
| 責編: | 姚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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